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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 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 政部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和《山东省教育厅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 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 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 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制定劳动报酬标准,负责劳动报酬的发放和管理;
(三)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四)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调解学生与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学生的合法 权益;
(六)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各用人部门要明确专人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实践活 动,具体职责为:
(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报告;
(二)实施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包括岗前培训、劳动 安全教育,就工作任务、时间和报酬等问题与学生签订协议书;
(三)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量;
(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系要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具体职责有:
(一)接收本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个人申请;
(二)审查学生的申请理由是否属实以及学生本人是否具备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并将考察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三)收到学生工作处下达的本系学生上岗名单后,及时通知学生按时报到上岗;
(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九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聘本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贫困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的标准,测算出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 工时 × 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由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能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能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由用工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定设立。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 3 天向学生工作处申请。
(三)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四)承包校内盈利性的服务单位,其工作人员岗位的 20%用以勤工助学。
(五)党政机关、各教学单位及后勤管理单位,应由在职人员完成的职责任务,不得以助学名义让学生去做;学校保密及某些特殊工作,不适宜学生完成的,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用人部门应将其辞退,扣发当月报酬。被辞退的学生将由学生工作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取消其以后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一)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不上岗工作;
(二)工作表现差,屡教不改;
(三)连续旷工 2 天以上(含两天);
(四)私自找人长期代工。
第十五条 用人部门在管理中,不得随意更换岗位人员。用人部门如需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进行解聘登记。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优先考虑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用工部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用工人数,并填写《菏泽医专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工人数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菏泽医专勤工助学申请表》,要求参加寒、暑假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于放假前两周内,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各系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初审,对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填写推荐意见,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筛选符合基本条 件的学生,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公示后录用,用工部门和学生签订用 工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特困生、学习成绩优秀者、工作成绩突出者、有特长者,优先推荐录用。个别岗位如有特殊困难或特别要求时,应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五章 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各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协议要求予以解聘,在当月末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更换勤工助学学生,以充实岗位。
第二十三条 由学生处及各系部专职辅导员组成勤工助学督察组,不定期进行抽查学生上岗情况,一旦发现违纪情况,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勤工助学督察组不定期抽查校内用工单位设岗情况及工时使用情况,对存在虚假设岗或虚报工时的用工单位,取消设岗并上报学校,进行全校通报。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或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本人或用人部门应提前一周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做出说明,以便工作交接。否则,经查属实,扣发当月酬金,且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将积极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数据库,对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在有新岗位需求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 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 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内临时岗位按小 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 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另外参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菏政字〔2015〕9 号文),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分别为:1300 元 / 月、13 元 / 小时。我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
(一)临时岗位,用工时间不足一天的,按小时计酬,每小时的报酬 13 元;用工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按天计酬,每天的报酬为100 元,根据考勤天数核算工资。
(二)固定岗位,根据考勤工作量按月计酬。每月底各用人单位对本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在下月 5 日(休息日顺延)前向勤工助学管理部门上报《勤工助学签到表》,根据考勤天数核算工资,每月的报酬平均为 300 元。
(三)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的劳务酬金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劳务酬金由学校按月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四)校内盈利性的承包单位雇用学生勤工助学,双方签订用工协议,劳务酬金由承包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不低于菏泽市人社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属于学生自愿提供劳务服务的活动,学生工作处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如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除可归责于学校的责任外,应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医专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 勤工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菏泽医专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