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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激励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发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 [2007]36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好 2019 年高校奖助学金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9〕22 号 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 4400 元;二档每生每年 3300 元;三档每生每年 2200 元。公费师范生、公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评定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上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评定国家助学金:
(一)因学习不努力而导致学习成绩差,累计多门不及格者;
(二)因学习态度不端正,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 11 节及以上者;
(三)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四)购买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五)有一次性消费金额达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消费行为者;
(六)未经批准私自在宿舍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七)有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高消费行为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并在班级公示(不少于 3 日);系(部)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公示(不少于 5 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学校将定期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菏泽医专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