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22-05-04 点击数:

 

 


 

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保证学籍管理严格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资2013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实际情况,对《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菏医政字﹝201758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2年毕业,休学创业者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最多推迟4年毕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学生,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学校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高校新生,及时经所在系(部)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学生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第三章  选课、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选课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选课相关规定进行选课,未进行选课擅自修读者,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成功后,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分。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免修、免听除外)。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和取得的学分记入教学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其中,必修课按百分制(60分为及格)记入,选修课采用百分制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入。及格及以上成绩(或二级制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成绩等级

百分制课程成绩

课程绩点

A+

95-100

4.5-5.0

A

90-94

4.0-4.4

A-

85-89

3.5-3.9

B+

82-84

3.2-3.4

B

78-81

2.8-3.1

B-

75-77

2.5-2.7

C+

71-74

2.1-2.4

C

66-70

1.6-2.0

C-

62-65

1.2-1.5

D

60-61

1.0-1.1

F

<60

0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的取得相应学分,低于60分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课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参加课程考核,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考核资格;

(二)对于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作业、实验等),学生未按时参加或参加次数达不到应参加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三)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拟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系(部)审定,系(部)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申请缓考,经辅导员、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合格者可获相应学分。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条 旷考情形包括学生因个人贻误参加或非正常理由拒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以及前述第十九条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凡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记录“旷考”,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业预警制度。每学期开学初,由教

务处及系(部)根据学生学业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提出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内,经补考后必修课程有三门或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合格课程累计8学分;

(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必修课程有六门或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合格课程累积12学分。

第四章  免修、免考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下列课程可申请免修。准予免修的,该生教学管理系统数据中相应课目成绩注明“免修”,D级给予学分绩点。学生也可自愿选择修读,自愿修读的,按实际成绩核算学分绩点。

(一)体育(不含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

(二)军事理论;

(三)军事技能。

第二十四条 其他免修:

(一)对于学有余力的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5、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部分修读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的学生,由学生个人在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申请免修,经所在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准予参加免修考核,合格者方可免修,并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具体免修办法另行制定。下列课程不实行免修,不在学生申请免修课目范畴:

1.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军事理论课程;

2.实践课程;

3.选修课程。

(二)休学后重新复学的学生,对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结课但本人尚未学习的课程,如本人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并参加免修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及课程绩点,否则应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 免考,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为小语种且在我校未开设该小语种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外语免考,准予免考的,外语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能取得必修课程学分的,应及时申请重修,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重修,不受课程门次和重修次数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组班重修、跟班重修或辅导重修,部分未通过人数较多的课程或课程开课时间有冲突的,可采取线上重修或学生根据情况实行重修免听,但学生应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我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合理、灵活安排学习进程,在籍修业年限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

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三)因婚育、创业等原因,本人申请休学;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1学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创业的,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修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及时申请复学或申请继续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将按照其休学时间降级编入原专业对应年级;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复学变更班级时,需申请原辅导员和新辅导员之间办理个人档案移交手续。新班级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征入伍或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役两年内或一年病假期限内可复学。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携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入班班级须按照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方案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一般退学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特殊退学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被批准退学后,即取消学籍。退学并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学籍异动文件签发之日起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所在系(部)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经诊断患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只发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害,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事实佐证材料,教务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菏医政字﹝201758号)同时废止。

 

 

 

 

 

 

 

 

 

 

 

 

 

 

 

 

 

 

 

 

 

 

 

 

 

 

 

 

 

 

 

 

 

 

 

 

 

 

 

 

 

 

 

 

 

 

 

 

 

 

 

 

 

 

 

 

 

 

 菏泽医专办公室                    202254日印发

版权所有:博业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1950号,邮编:274000